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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十二种慢性病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0〕3号)
2010年07月12日       点击数:     
关于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十二种慢性病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03)

时间:2010-6-29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1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现就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十二种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0日起,享受“门慢”补助待遇的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慢”费用直接划卡结算,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其余按规定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上述人员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应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重新办理“门慢”确认登记手续,否则从2010年10月1日起,停止享受“门慢”待遇。年内重新办理“门慢”确认登记手续的,“门慢”待遇同时恢复。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经重新确认登记的“门慢”人员,
  应在本人约定的医疗机构“门慢”就医和结算费用(包括经同意转外就医费用),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人约定的医疗机构,可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家(优先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在重新办理“门慢”确认登记手续的同时,约定确认。约定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年内不得变更,如下一年需要变更的须在当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约定手续,否则,视作自动续约。
  三、“门慢”人员重新办理登记确认的手续和定点医疗机构“门慢”鉴定管理办法由市社保中心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费用,2010年底之前的,按项目结算;2011年起按“人头”付费办法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约定的参保人员要建立台帐,利用信息系统和其他有效手段详细记录参保人员的用药情况和病情变化情况,严格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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